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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新车竟是事故车 车商6.5万赔偿

www.chetxia.com 2008-02-27 15:37:00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小 | 大

[导读] 王炜兴高采烈买回了一辆新汽车,然而,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王炜知道了这辆车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是一辆事故车,但提车时已经被修好看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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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炜兴高采烈买回了一辆新汽车,然而,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王炜知道了这辆车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是一辆事故车,但提车时已经被修好看不出了。王炜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将车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一倍车款等计14万余元(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经销商不同意退车并只愿象征性赔偿,这起特殊的消费权益纠纷案历经两年、三进法院,最近终于尘埃落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车商的行为应认定为局部欺诈,以整车价值的40%%确定局部欺诈部分的价值并适用双倍赔偿原则,车商隐瞒了600元的小伤,却最终付出了65002元的赔偿。
 


  购车者:


  买来的新车竟然是事故车


  王炜是太仓市一家保险公司的职工。2005年9月30日,王炜支付订金5000元向江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福克斯(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新车一辆,价格为129800元。当年10月18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驾驶王炜订购的苏EC0XX7福克斯轿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福克斯轿车的右后侧车门及轮眉被擦伤,面包车驾驶员赔偿600元。


  事故发生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些着急,王炜就要来提车了,车子却偏偏受了伤,告诉他还是不告诉他实情?告诉他实情,只怕他会狠狠砍价,甚至不买车子了。经过他们细心维修,发觉对擦伤地方重新烤漆后,凭肉眼怎么也不可能看出区别。于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决定只当这个事故没发生一样,照常按原定新车价格卖给王炜。


  同年10月26日,王炜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清了剩余车款,并在含有质量检查、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新车交车确认表上签字。随后,该车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办证照、税费等手续,王炜花去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汽车登记费、代办费等近12000元。另外,王炜还花去保险费5339元、汽车装璜费1300元。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王炜顺利买走了车,没有发现任何破绽,终于松了一口气。不料人算不如天算,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这个小小的交通事故理赔就是在王炜所在的保险公司办理的。王炜在偶然中知道了理赔的情况,气愤地发现自己竟然买了辆事故车,立即去找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见真相败露也不敢否认,但双方对如何处理和赔偿差距巨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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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


  车商双倍赔偿车价


  于是,王炜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29800元,并赔偿车价129800元;赔偿其因使用该车所花去的车辆购置税、办证费、车辆装饰费共计13082元。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汽车4S店烤漆与生产厂家烤漆的技术要求是不同的,无论在使用寿命还是品质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必要将这种差异明确告知给王炜,隐瞒事故车真相将影响王炜购车的决定,并直接导致王炜利益受损。有表意能力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新车属事故车的事实真相,将事故车充作新车出售给王炜,王炜也因此而错误地将事故车当新车买入,欺诈成立。2006年3月6日,吴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王炜购车损失人民币259600元。


  二审法院:


  车主退车 车商还车款赔钱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车辆的擦伤不影响车辆的外观和使用价值,上诉人的行为仅是一种过失,一审未对合同关系作出处置,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的赔偿金额高出诉讼请求一倍,车辆也未判决退还,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炜的答辩还是坚持了自己原先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是否构成欺诈,如果构成欺诈,那么欺诈所涉及的范围进行了辩论。首先,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王炜出售的汽车曾因交通事故受损而发生保险理赔,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却未告知王炜该车受损的事实。虽然车辆受损的为漆面,并不影


  响车辆的正常使用,理赔金额也仅有600元,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品的任何瑕疵都有可能对其购买决策产生影响,600元的局部瑕疵具有衍生放大的消极影响,并足以对消费者选择车辆、商定交易价格产生决定性作用。所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民法中欺诈的特点。其次,欺诈所涉范围到底有多大。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虽然符合欺诈的要件,但该欺诈行为具有局部性的特点。在这个案子中,所涉标的物为汽车,其损伤在于车辆外表漆面,且损伤范围较小,该损伤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使用,仅有碍车辆观瞻。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隐瞒的仅是车辆存在局部瑕疵这一客观事实,其欺诈行为仅涉及标的物的局部。最终,法院以右后门及右后轮眉所在车身作为基础,兼顾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对消费者购买整车决策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购车心理的影响,综合考量存在瑕疵部分的客观价值和局部欺诈的延伸与连带影响,裁量确定欺诈部分价值确定为整车价格的40%%。王炜因购买车辆而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办证费用、车辆装饰费用共计13082元,应作为损失,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欺诈部分价值,即整车价格的40%%计51920元增加赔偿。两项赔偿款合计65002元。2006年12月4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王炜返还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克斯汽车一辆;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王炜购车款129800元;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王炜65002元。


  2007年7月25日,该案被提起抗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8月19日作出进行再审的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王炜返还汽车、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王炜购车款129800元和赔偿王炜65002元的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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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点侥幸


  事故车当做新车出售,因而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幸亏法律公正,让耍小聪明的车商吃了大亏。不过,消费者的这一胜仗来得实在有点侥幸。因为,购车者恰恰供职于保险公司,车商修车时恰恰动用了保险理赔,投保的又恰恰是那家保险公司,而这个购车人恰恰多了个心眼,查了一下。用句苏州人的土话,这叫“天穿”。假设,这一系列的“恰恰”中有一个不“恰恰”,车商的瞒天过海之计本是很容易得逞的。


  说实在的,买车修车,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且不说买车时,购车人不过就是看看外表,至多请老司机帮忙试开一圈,许多内在的毛病看不见,或者说看见了也看不懂。就说修车,明明是一个垫片松了,就有人敢说必须开缸检查;拧几下螺丝就能解决的问题,收你个万儿八千,你也无话可说。谁叫你自己不懂行呢?


  这种情况,并不只在汽车行业存在。现在的商品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内行欺负外行的情况就越来越容易出现。说明书云山雾罩、翻新机偷梁换柱、查毛病信口开河、收费用漫天要价,如此等等,时有耳闻。只是因为汽车的价格更高一些,伤起你来也就更容易伤筋动骨。


  这次事件以车商输了官司,被判赔偿而结束。不过,我仍然不敢相信不法者因此而吸取教训。原因就在于,这个案例实在是偶然中的偶然,“偷鸡”一百次也未必能碰到这么一次。也许,只有让保险信息联网并且公开,购车者“买单”前都能查上那么一查,事故车当作新车出售的事才会少一些,这样一来,或许一直是云里雾里的二手车交易也会变得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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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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