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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机动车负全责”两个极端

www.chetxia.com 2007-10-26 15:40:00 来源:济南时报 类型:转载   字体: |

[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当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调整人、车、路三者关系的问题上,明确了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大于机动车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大概由于此处的“但是”语义笼统,容易被忽略,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调宣示保护行人的主旨,这条规定很快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而招致广泛的批评。不少批评者认为,“机动车负全责”维护了一些有过错的行人的利益,却把一些无辜的机动车司机推向了“深渊”,是一种严重的权利保护失衡——行人是人,机动车司机也是人,“以人为本”既包括以行人为本,也应当包括以司机为本。

  此次道交法修改,细化了在行人有过错的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规定机动车一方若无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10%,与原来的“机动车负全责”相比,虽然偏重保护行人的思路没有变化(因为行人在交通格局中仍然是弱势一方),但对机动车一方利益的保护有所加强。这可以视为对舆论和民意的回应,也显示了公众参与在法律制定中应有的影响力。

  在这里,有两个极端的“标准”值得一提。一个是2000年前后包括沈阳在内的20多个城市先后颁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即民间所称的“撞了白撞”;另一个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负全责”。如果说“撞了白撞”无视行人的权益的话,那么“机动车负全责”则不利于对司机权益的保护。

  法律犹如一个钟摆,在民意的推动下,在立法者的权衡下,在某些“极端”之间来回摆动,体现了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互动;博弈、互动的结果,有助于立法者对事理、情势、全局进行更加理性的认识与把握。不要“撞了白撞”,也不要“机动车负全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所体现的法治理性,对我们今后的法律制定、政治决策和公众参与都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责编:newsmgr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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