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购车需警惕 二手车当新车卖
www.chetxia.com 2007-12-19 15:15:00 来源:杭州日报 类型:转载 字体:小 | 大
[导读] 汽车属于奢侈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不了,《合同法》能管吗 新POLO买到手却发现是一辆二手车这样郁闷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注意识别,6类二手车有可能鱼目混珠当新车卖 杭州慎先生花了10.9万元买了辆POLO车,去上保险时却发现这是辆二手车。
他没有去联系前一任车主,而是立刻和汽车公司交涉,态度很明确:“这车是二手的,我不要了。”
一位姓马的销售经理口头承认:“这是我们的工作疏忽,管理不善,给您添麻烦了……”但不愿意退车,只提出把保险送给慎先生以作补偿,公司的说法是“我们卖车的利润本来就很低”。
慎先生不答应了:“他们太没有诚意了,一点保险费跟车价比算什么?这属于恶意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应该返还我已经支付的车款,并增加赔偿商品价格的一倍!”相关文章链接:【二手车信贷业务亟待出相关金融政策】
下城法院将择日审理本案。
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
要求更换新车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钦律师认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要看销售商是否明知并隐瞒所交付汽车的真实情况(已经销售并曾办理交强险的事实)。
王律师还说,由于慎先生付的是新车价格,销售商却错误地将二手车交付,我认为本案应为销售商交付汽车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慎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商赔偿相关损失;也可以要求销售商继续履行,更换新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相关文章链接:【5万元(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左右二手车的经典选购方案】
“二手车当新车卖”成都有判例
买主起诉被驳回:汽车属于奢侈品,不适用《消法》
无独有偶,二手车当新车卖,买主愤而诉至法院的案例,成都也有——
2004年,朱刚在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花4万多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小轿车。
1年后,朱刚对车进行保养时发现:这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公司的旧车,已行驶了2000公里。事后,朱刚以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武侯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退回此车,退回车款,另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武侯法院一审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刚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中院的终审判决依然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不应适用《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经销商卖车给朱刚时,没有明确说明此车曾销售过和行驶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销商应向朱刚支付补偿款5000元。
杭州慎先生的官司会打出什么结果,大家都很关心;而有一个问题,我们更需要提高警惕:市面上究竟有哪些类型的二手车,老黄瓜刷点绿漆就当新车卖?掌握行情,车主大可不必上法院讨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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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newsmgr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