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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赔偿限额不足 交强险有硬伤

www.chetxia.com 2008-01-16 16:38:00 来源:人民日报 类型:转载   字体: |

[导读] “今天已经开了一上午的会,估计还要忙上一阵。

  “今天已经开了一上午的会,估计还要忙上一阵。”1月14日,上海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版交强险的推出时间比预期提前不少,这让公司有些措手不及。


  1月11日,保监会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这是交强险自2006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改版后的交强险受到不少车主的欢迎,但仍有一些保险业内人士、法律专家“鸡蛋里挑骨头”,在新版交强险中找到几处“硬伤”。


  医疗险赔偿限额尚显不足


  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新责任限额方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由现行的6万(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变。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教授分析指出,交强险保费如果规定用于救助生命,这个保额一定要满足现实的需求。因此,新版交强险大幅提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分必要,特别在一些重大的交通事故中,这部分赔偿限额可以帮助投保人转嫁风险。


  不过,车主杨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能再高些就更好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理赔管理部总经理虞士杰也认为,从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看,1万元的医疗赔偿限额远远不足,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


  与此同时,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指出,新版交强险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死亡伤残赔偿与医疗费用赔偿的差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最多承担1万元,而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最多可以达11万元。这一约定有可能导致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机动车一方作出“撞死比撞伤好”的逆向选择。


  新版交强险将责任限额调高至12.2万元后,不少车主表示,将考虑适当减少商业车险的保额,有的车主甚至表示,不再投保商业车险。


  对此,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交强险主要是针对人身伤亡的赔付,在12.2万元责任限额中,11万元是针对人身伤亡的,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如果车主只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商业车险,对于一些小型交通事故理赔已经足够,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两车相撞事故,2000元的赔偿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只能由车主“自掏腰包”。


  无责赔付或违反风险理论


  “新版交强险存在硬伤,特别是无责赔付违反了风险理论。”李滨在研究了新版交强险条款后告诉记者。


  根据新版交强险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一直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要赔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李滨看来,保险业设定100元无责赔付的目的,是为了由交强险承担查勘、理算成本,转移利润。实际上,无责赔付是混淆了责任保险和无过失保险的概念。简单地说,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按照现行侵权法,在机动车一方承担对受害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无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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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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