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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

www.chetxia.com 2008-05-13 15:38:00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 |

[导读]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修复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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