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其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同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予以赔付。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