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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

www.chetxia.com 2008-05-13 15:38:00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 |

[导读]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两部分,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部分约定了每次事故增加非零绝对免赔额的,不得投保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事故责任应予以扣除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事故责任应予以扣除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四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球具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驾驶员性别、年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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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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