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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www.chetxia.com 2008-05-13 15:51:00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 |

[导读]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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