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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公司关于地震天灾的赔偿条款说明

www.chetxia.com 2008-05-13 15:53:00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 |

[导读] 汽车保险公司关于地震天灾的赔偿条款说明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价值损失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10%(含10%)时,按新车购置价的10%给予补偿;

  2、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10%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价值损失进行一次补偿后,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本条款所指新车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指定的下列车辆部位的损失予以赔偿:

  1、发动机;

  2、底盘;

  3、车身;

  4、电器部分;

  5、车饰:指被保险人自行添加或改造的用于增加车辆舒适或美观的车体内的配置。

  特约了本保险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部位以外的车体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救援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3000(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救援以保险车辆能够脱离困境为限,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10升以上时,保险人按成本价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致救援时,保险人不在本条款项下进行赔付。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1、部分损毁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全车损毁时,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在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上述累计支付的代步车租金天数最高不超过30天,日租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代步车租金的支付:

  1、非因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致车辆需要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3、保险车辆在扣押、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规定计算的按责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四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所投保附加险种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基本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四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保险事故在按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任何方面的法律咨询;

  2、保险事故在按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可授权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按本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赔偿纠纷所涉及的总金额的比例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

  下列法律事务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被吊扣、吊销证件、扣押、罚没等事宜;

  2、罚金及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其他行政费用;

  3、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法律事务;

  4、具有人身处罚性质的法律事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委托有关事宜时,应与保险人在立场、观点等方面达成一致;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与事故的第三方接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但不得私下对他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断对代理事务的处理并不承担相关费用;保险人不对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承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以仲裁机构的仲裁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为止,对在此以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


  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即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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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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