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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新规 车主可自行编排车牌号

www.chetxia.com 2008-06-05 16:03:00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 |

[导读] 公安部昨天(4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昨天(4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从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可自行改变车身颜色而不再需要申请。

 
  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牌证办理程序,优化了服务方式,涉及到的便民利民措施共16项。主要有:


  ◎缩短办理牌证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取消办理变更登记审批程序。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范围。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2007年7月1日实施)中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第43条)。

  ◎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取消了停、复驶业务。

  ◎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问题。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对不按规定检验机动车或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技术参数明确了相应处罚。同时,对交管部门及交警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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