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宝马恢复经销商授权
[导读]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于9月份恢复了对广东某经销商宝丰(公司为化名)的经销授权。
股权变更背后
宝丰认为,所谓的股东结构“变更”只是宝马的一个借口。自2005年9月27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至今,宝丰的注册股东一直未变更过。
2005年5月底,共有六人签名向宝马递交初始经销商申请书。2005年9月27日,在工商部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其中两人由于资金原因,未作为注册股东进行登记,而是由另外四人进行登记。
2006年1月19日,宝丰与宝马签订经销商协议时,宝马要求在协议附件中填写在初始经销商申请书上签名的人士作为“股东”,因此导致经销商协议中的“股东”与注册登记的股东不一致。
宝丰有关人士表示,合同中约定股东构成不能变更,通常是为防止因股东变更导致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但实质上,宝丰的股东结构并未变更,而且它很好地履行了合同,并未损害宝马的利益。2007年,宝丰共销售850辆宝马汽车,同比增长31%;下半年零售标准考核取得91分,比宝马制定的年度标准分数高出5分。在此情况下,宝马没有理由不与它续约。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法律顾问陈群表示,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中规定的宝丰股东结构变更须事先经过宝马书面同意的条款并不合理。经销商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变更与总经销商无关,属于经销商内部事务,只要此变化不影响所签协议的正常履行,总经销商无权干涉经销商作为投资主体合法的组成结构形式或股东间合法的所有权转让行为。而且,该公司是在与宝马签订《经销商协议》之前进行的股东结构变更。
经宝丰多次据理力争,宝马要求宝丰改变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并于2007年10月30日前按双方洽谈的初步意见重新向华晨宝马提交经销商申请书。
2007年12月19日,华晨宝马经销商发展部与宝丰开会讨论解决方案,参加会议的还有香港某公司的负责人。华晨宝马要求宝丰与该香港公司合作,“共同发展”,并希望在三个月内达成股权转让方案。宝丰称,该香港公司竟提出三年内由其持有宝丰60%股权,三年后持有宝丰全部股权。
该香港公司是马来西亚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该集团是马来西亚一家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业务涵盖汽车、房地产、能源以及农业等。在中国大陆,该集团有8家宝马授权经销商。
记者调查发现,该集团和宝马存在关联关系。2003年8月,双方合资成立了“马来西亚宝马有限公司”。该集团还在马来西亚装配宝马汽车,双方在金融业务方面也有合作。
不过,据了解,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介入后,该香港公司很快就向宝丰表示,退出对其股权的收购。
构建平等关系
尽管宝马最终恢复了对宝丰的经销授权,但据了解,宝马将在宝丰所在城市的两个周边城市授权一家经销商,这意味着宝丰丧失了最初由宝马授予的这三个地区总代理的资格。
宝丰授权资格失而复得只是一个特例,它的发生是由于有关行业组织的介入,并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正在酝酿对中国汽车流通领域中不合法、不平等的现象进行整改。要想确保此类事件不再次发生,授权经销商的利益得到保障,就必须改变目前的汽车流通体制的某些不合理之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说,今后,总经销商和经销商双方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将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来确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协助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授权经营合同范本,争取10月份完成初稿,11月份由总经销商和经销商大规模讨论。争取在明年初双方签订新合同时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也即将发布相关公告来规范市场。
另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在协助国家工商总局,对全国已经获得授权的3万多家经销商的资质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摸底,以确保授权经销商的资质,同时保护总经销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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