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尚需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导读] 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同时,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不难看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倒挂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数据显示,从1993年开始,我国就从原油的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且原油的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基本保持在50%左右。根据国内93号汽油的零售价格测算,对应的炼化盈亏平衡点大致为100美元/桶的原油价格。也就是说,在今年的前9个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持续与国际原油价格倒挂,直接后果就是国内炼化企业的大规模亏损。中石化在半年报中曾披露,上半年因炼油业务亏损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高达334亿元。
第二,成品油消费税凸显了社会公平,但税赋水平较改革前略高。长期以来,除征收车辆购置税外,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征收公路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由于养路费按车辆及载重计费,存在异地挂靠、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等逃避收费现象以及收费行为不规范问题,造成车主负担不公平。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改由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充分体现了“多消费,多缴税”的原则。以当前每年消费约2亿吨成品油计算,成品油消费税大致可征收2500亿元。而改革前养路费等六项费用的征收规模不足1500亿元,改革之后政府将多征消费税超过1000亿元。
第三,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有助于保证成品油市场的充足供应。近年来,“油荒”现象时有发生,且基本上都是在国际原油价格节节走高之际。原因就在于国内成品油基本由中石化、中石油的炼化产能提供,在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倒挂的背景下,成品油的供给意愿不足所致。改革之后,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合理利润确定,基本上锁定了炼化业务的收益。且国际油价屡受投资资金炒作,及美元指数的影响,价格波动并非完全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可避免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对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影响。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油品的价格变动并不敏感,征税多少只与用油量相关联。也就是说,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随油价波动。油价涨,则税率低,反之亦然。本质上而言,由政府承担了部分油价上涨的社会成本。但也不排除国际原油价格重新步入上行通道后,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继续提高。同时,在成品油终端消费环节,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流通环节差价的收窄,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向消费者让利,减轻了成品油消费的成本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改革方案并未披露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触发机制。即国际原油价格发生多大幅度的变动,才可以调整现行成品油价格,以及包含在内的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如果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在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那么,极有可能再次出现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背离的现象。
数据显示,自7月11日国际原油价格刷新147.27美元/桶的历史最高记录以来,已累计下跌超过72%。截至12月5日,NYMEX1月份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以40.81美元/桶报收,较上一交易日下跌2.86美元。而同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基本保持稳定,甚至略有上涨,明显不符合市场走势及供求关系。
因此,建议不妨将成品油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纳入方案范畴。并至少包括成品油价格主动调整的周期,以及被动调整的触发条件等内容,以稳定市场对于成品油价格的预期,避免成品油价格传导市场供求的滞后性。
(责编:肖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