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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屡禁不止 美国不干胶巨头原是惯犯

www.chetxia.com 2010-03-26 16:27:00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类型:转载   字体:小 | 大

[导读]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吴茜茜 张皓雯 发自纽约、北京 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一份行政诉讼档案在中国引起关注无数。诉讼档案披露,美国不干胶标签生产商艾利·丹尼森公司为了获得合同而向中国政府官员支付回扣。

  “像艾利·丹尼森、朗讯等,都是被查出来曝光的,还有很多没有曝光的。”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

  美国《侨报》也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东窗事发的仅是冰山一角”。

  “自降标准”是根源所在

  “在中国做生意很难,不行贿根本办不成事。”8月4日的《南德意志报》评论说。

  那位业内人士透露,中国的确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权力寻租现象。今年上半年,共有9158名官员因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被判有罪。贺军分析,中国的市场规模在迅速扩大,但是市场环境却没什么太大变化。“市场环境、相关的法制等等,并未与市场本身的发展同步”,这也导致了在中国行贿的违法成本很低。

  而跨国公司自降标准也是其在中国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亚洲的文化背景下,‘关系’很重要。中国的市场环境也是讲关系的。通常而言,在关系盛行的市场,法制化和透明度都要弱一些。”贺军分析,像西门子这种百年老店,商业道德标准是很高的,但是到了中国,它们常常选择“入乡随俗”。

  美国《侨报》评论说,随着内需扩大和经济不断增长,越来越多跨国企业试图在中国这片广阔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为争取更多生存空间和市场份额,一些‘谙熟’中国本土文化的跨国企业开始寻找旁门左道。”

  “它们退让得太远了,把在母国不能做的事情在中国做了,自己把道德标准降低了。”贺军说。

  要让外国公司知道行贿的“痛”

  【作者】邓郎 旅美华人

  中国应当大力宣传并利用一些国外及国际上的法律,让外国公司知道在华行贿的代价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外国公司在华行贿似乎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全球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涉嫌贿赂案引发热议的关键在于,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威慑下,行贿的外国公司向美国司法部门“自首”。《海外反腐败法》究竟是一则怎样的法律?其对中国查处相关案件有什么可供借鉴之处?

  1977年,美国国会决定实施《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律规定为获取或保有商业利益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属于犯罪,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账目必须清楚准确,还要实施内部监控,以免财产转移以及公司资金的不当使用。这一法案根本性地改变了美国海外商业行为规则。到80年代初,有450多家美国公司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对外国政府官员进行过行贿,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00家公司都是“财富500强”的成员。

  不过,这个法律也是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使美国企业在海外义正词严地拒绝任何贿赂要求;另一方面,却使美国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输给不受类似法律制约的他国企业。据美国贸易代表坎特1996年的报告,1995年单是因此输给竞争对手的合同价值,就达450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一直致力于使反贿赂规则全球化,在90年代迫使美国行政当局在贸易谈判中加入多边反贿赂条款。

  到1998年,所有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以及五个观察员国家都在“在国家商业运作中不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协议”上签了字。这使得美国企业作为守规矩的“好孩子”不会在竞争中输给为所欲为的他国“小坏蛋”,起码在西方世界如此。至此,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才有了真正的实施条件和意义。也就是说,它既维护了“好孩子”,也以重典惩戒那些“坏孩子”们,并震慑那些企图不守规矩的企业们。

  在《海外反腐败法》的威力之下,外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有三大忌惮。其一,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会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罚款、上黑名单,甚至摘牌。比如,纽约股票交易所已经准备对力拓在华贿赂行为进行调查,使其市值大幅缩水。其二,受到OECD 国家的联合抵制,生意和信誉双受损,得不偿失。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中国的反腐败力度在加大,索贿受贿官员很难幸免 。届时,外国企业贿赂行为大白于天下,在华和国际业务都受严重影响,并在所在国受到犯罪指控,甚至行为人面临牢狱之灾,实在是得不偿失。

  因此,中国应当大力宣传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和已经与之不可分割的OECD反腐败协定,使外国公司“闻琴声而知雅意”。同时,加大外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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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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