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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新车竟是事故车 车商6.5万赔偿

www.chetxia.com 2008-02-27 15:37:00 来源:车天下汽车网 类型:原创   字体:小 | 大

[导读] 王炜兴高采烈买回了一辆新汽车,然而,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王炜知道了这辆车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是一辆事故车,但提车时已经被修好看不出了。

  一审法院:


  车商双倍赔偿车价


  于是,王炜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29800元(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并赔偿车价129800元;赔偿其因使用该车所花去的车辆购置税、办证费、车辆装饰费共计13082元。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汽车4S店烤漆与生产厂家烤漆的技术要求是不同的,无论在使用寿命还是品质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所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必要将这种差异明确告知给王炜,隐瞒事故车真相将影响王炜购车的决定,并直接导致王炜利益受损。有表意能力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新车属事故车的事实真相,将事故车充作新车出售给王炜,王炜也因此而错误地将事故车当新车买入,欺诈成立。2006年3月6日,吴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王炜购车损失人民币259600元。


  二审法院:


  车主退车 车商还车款赔钱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车辆的擦伤不影响车辆的外观和使用价值,上诉人的行为仅是一种过失,一审未对合同关系作出处置,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的赔偿金额高出诉讼请求一倍,车辆也未判决退还,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炜的答辩还是坚持了自己原先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是否构成欺诈,如果构成欺诈,那么欺诈所涉及的范围进行了辩论。首先,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王炜出售的汽车曾因交通事故受损而发生保险理赔,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却未告知王炜该车受损的事实。虽然车辆受损的为漆面,并不影


  响车辆的正常使用,理赔金额也仅有600元,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品的任何瑕疵都有可能对其购买决策产生影响,600元的局部瑕疵具有衍生放大的消极影响,并足以对消费者选择车辆、商定交易价格产生决定性作用。所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民法中欺诈的特点。其次,欺诈所涉范围到底有多大。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虽然符合欺诈的要件,但该欺诈行为具有局部性的特点。在这个案子中,所涉标的物为汽车,其损伤在于车辆外表漆面,且损伤范围较小,该损伤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使用,仅有碍车辆观瞻。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隐瞒的仅是车辆存在局部瑕疵这一客观事实,其欺诈行为仅涉及标的物的局部。最终,法院以右后门及右后轮眉所在车身作为基础,兼顾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对消费者购买整车决策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购车心理的影响,综合考量存在瑕疵部分的客观价值和局部欺诈的延伸与连带影响,裁量确定欺诈部分价值确定为整车价格的40%%。王炜因购买车辆而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办证费用、车辆装饰费用共计13082元,应作为损失,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欺诈部分价值,即整车价格的40%%计51920元增加赔偿。两项赔偿款合计65002元。2006年12月4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王炜返还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克斯(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汽车一辆;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王炜购车款129800元;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王炜65002元。


  2007年7月25日,该案被提起抗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8月19日作出进行再审的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王炜返还汽车、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王炜购车款129800元和赔偿王炜65002元的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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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newsmg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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